國家實行動物診療許可制度。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并在規定的診療活動范圍內開展動物診療活動。
第六條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固定的動物診療場所,且動物診療場所使用面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二)動物診療場所選址距離動物飼養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經營動物的集貿市場不少于二百米;(三)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診療室、隔離室、藥房等功能區;(五)具有診斷、消毒、冷藏、常規化驗、污水處理等器械設備;(六)具有診療廢棄物暫存處理設施,并委托專業處理機構處理;(七)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動物的隔離控制措施及設施設備;(八)具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執業獸醫;(九)具有完善的診療服務、疫情報告、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診療廢棄物暫存、獸醫器械、獸醫處方、藥物和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第七條
動物診所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一名以上執業獸醫師;(二)具有布局合理的手術室和手術設備。第八條
動物醫院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三名以上執業獸醫師;(二)具有X光機或者B超等器械設備;(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術室和手術設備。除前款規定的動物醫院外,其他動物診療機構不得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第九條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動物診療場所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動物診療許可證申請表;(二)動物診療場所地理方位圖、室內平面圖和各功能區布局圖;(三)動物診療場所使用權證明;(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五)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六)設施設備清單;(七)管理制度文本。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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